优质企业上市道路铺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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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0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五项规章制度废止。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处于暂停
省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介绍了《管理办法》的三大突出特点。 一是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顺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化,《管理办法》相应做出安排,其中包括: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进一步体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自主决定;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同时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同时提高禁售期要求;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同时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二是加大中介机构责任。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和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确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是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新办法仍然立足于核准制,把公司质量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优先选择优质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同时,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基础条件的变化,更加注重和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另据记者了解,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管理办法》共作出了30条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状况、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要求申请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配售须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