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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施行安全生产灾难应急预案不报告事故真相要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15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从即日起施行。按照该预案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分4级启动应急响应

  据悉,该应急预案分级响应标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至IV级响应。各级标准为: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II级——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人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III级——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州(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IV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般事故。

  临阵脱逃要追究责任

  该预案规定,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记者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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