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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均低于国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3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日前,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
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可以查询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显示:在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类别中,最高的标准为690元/月,包括的省市有:上海、江苏、深圳,最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甘肃省的340元/月;而在历年所有最低工资标准中,最低的为2003年黑龙江制定的235元/月。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处李处长告诉记者:“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这只是一个经验指标,是当作一种结果来比较的,并未要求必须达到40-60%,不是硬性要求,有时国外也达不到社平工资的40%,最终看的还是实发工资。

  “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劳动法》和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部只能是相应的提出一些要求和指导性建议,并不能强制的规定,而且各地的制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这个标准是不含社保个人交费的,如果加上社保,那么就会超过40%,上海也是如此,有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就含有社保个人交费。”李处长说。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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