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事先不知房屋被抵押 要求退定金却遭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42 东方网-文汇报

  编辑同志:

  我于1月上旬在上海宝宸置业有限公司预订三泉路1858弄商品房一套,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一万元定金。1月16日我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屋的相关信息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抵押给建设银行宝钢宝山支行,而宝宸公司与我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时并未预先告知这一事实,我觉得该公司的诚信度有问题,决定不再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宝宸公司以我
拒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不予退还一万元定金,他们这样做有依据吗?

  读者冯锡琴

  记者调查

  冯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她在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所得的该处房屋房地产他项状况信息明确显示,该处房屋仍属在建房屋抵押,查询打印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如此看来,冯女士签定金合同时,该套房屋并没有撤销抵押。记者又联系到上海宝宸置业有限公司,经办人倪小姐说,之前他们确实将部分在建房屋抵押给银行,但已申请撤销抵押。倪小姐同时将宝宸公司向银行申请取消部分物业抵押的报告以及银行致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撤销相应部位抵押权承诺函传真给了记者,两份文件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月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不得“瞒押再售”,而宝宸公司与冯女士签订的定金合同中也有这样约定:“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关于售楼方对房产状况是否有告知购房者义务方面也有明确约定,而冯女士要求返还定金的依据是根据她1月16日在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的信息后所提出的主张,也真实可信。

  现在有些房产商因资金问题,将房产以在建房屋抵押的形式抵押给银行,以取得流动资金,等房屋售出再撤销抵押,但是大部分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此并不知情,等弄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往往引发纠纷。其实,商家在售楼时,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基本情况都应明确告知,这样既保障了购房者的知情权,也避免可能引起的麻烦。据了解,冯女士为这已经付出的一万元定金往返该售楼处多次,却始终没有讨回这笔钱。最后,售楼处的倪小姐向冯女士出具了一张不退定金、仅同意购房时给予打折的字条,这样的结果显然难以让冯女士接受,她无奈地说,要为此去打官司吧,即使能赢我们也没有那么多精力。

  目前,老百姓购房引发的纠纷不少都因开发商这里的因素而导致,明明是开发商违规在先,却要消费者来承担损失。有关人士为此提醒,购房者在没有考虑成熟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付定金,如确需付定金,也应仔细了解将要签订合同的内容及所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一旦遇到问题也可以求助司法部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吴曼姑实习生张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