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券条件不明示属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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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实习生李贤娜)昨日,省价格监督协会携98家会员单位举行《价格法》实施8周年纪念活动,有关负责人指出:本月起,商场有价赠券条件不明示属价格欺诈,消费者发现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本月起,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
以前商家的价格优惠在“原价”的定义上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从本月起,新增加了“7日”的时间限制,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商品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进行价格优惠时,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