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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打假”遭遇“民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1:10 江南晚报

  记者戴琳通讯员崇行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市拆迁户的住房问题而建设的福利房。目前在无锡,经济适用房与同一地段上的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距在一倍左右,一些不法者不择手段,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有关人士称,这些骗购行为不仅违背公平的原则,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经济适用房事业的发展,必须严惩不贷。

  聚焦

  一则公告引官司上身

  4月27日下午,崇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涉及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华某:

  不服房屋权属证书被注销原告华某不服被告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的房屋登记行政注销,于2月17日向崇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以公告的形式注销原告的房屋权属证书违反法律程序,纯属滥用职权。被告以“骗购”撤销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以及公告,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房管局:

  查实华某“骗购”行为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市房管局辨称,2003年9月,华某以本人是拆迁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于2004年1月19日购买广益佳苑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5月,无锡市房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华某等10余人使用虚假拆迁协议用于申请并购得经济适用房。经查实,华某不是本市陈巷3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供的拆迁协议是虚假的,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属于骗购行为。

  被告作为经济适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有权注销华某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

  法院:

  房管局处理合法崇安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具有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责,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出售的管理工作,并对经济适用房出售中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和决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职权。《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为:(1)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2)上年度收入在市区职工平均收入3倍左右的家庭,2002年家庭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以后逐年调整;(3)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应当确认被拆迁户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必备条件。

  华某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的申报情况、拆迁情况、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是不真实的,华某不是被拆迁人,不享受优先购买待遇。经济适用房的权属登记与一般的房屋权属登记不同,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购买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条件,而原告华某尽管提供的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但实际上他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条件。市房管局认定华某申报不实,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是正确的。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将注销决定内容送达权利人的程序也不违法,在问题处理上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

  法院对原告的具备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主张未予支持。

  内幕

  骗购者达十余人

  2005年5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王某并不符合购买资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于是展开调查,经查发现,该户提供的拆迁地址———东门陈巷36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江南家具厂,这个门牌里的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只有江南家具厂的职工王某某等6户居住使用。华某、王某等10余人根本不是江南家具厂的职工和房屋使用人。进一步的调查发现,从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包括华某、王某在内的11户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弄虚作假,提供了由无锡市宏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假拆迁协议,骗购了五星家园、太湖花园、广益佳苑、民丰家园的经济适用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而且大部分都已装修并住进去,有的甚至还出租给了别人。

  查明事实后,市房管局在去年的5月至7月间,通知骗购者至房管局面谈,宣传了有关政策,指出其骗购行为的恶劣性,并责令他们必须无条件退房。在面谈无果的情况下,市房管局于7月5日向11户骗购者发出律师函,再次责令他们必须在7月15日办理退房手续。然而骗购者根本不听,7月25日,房管局决定注销11户被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8月4日,房管局在无锡日报上发布公告,宣布了注销决定,并再次敦促11户骗购者必须在8月底前无条件退房。此后,3户骗购者退出了已购的经济适用房。房管局决定对8户拒不退房的骗购者再次上门面谈。然而,8户骗购者有的拒绝见面,有的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房。于是,去年9月初,市房管局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经济案件立案处理。去年12月底,市房管局又向市仲裁委提出复议请求,申请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思考

  诚信缺失,何时能拾起

  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可否认,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查过程中,房管部门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如果能及早发现,就能在源头上给堵截住,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相关的管理体制也要不断完善,如果对公民的财产有一个实名登记制度,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然而,在这件事情上,最不容忽视的是个人和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

  造假者为何能抱有侥幸心理,被揭露后为何拒不改错,不得不令人深思。

  市房管局有关人士反映,2002年以来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共有1万多户,其中经审查被取消购买资格的就有784户,比例达到7%。目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计算机已与产权产籍部门联网,提高了审查的正确程度。在收件资料上要求更严。对租住直管公房的,要提供拆迁补偿的特种存单、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约、评估报告、租金收据等。有疑问的,还要提供产权证明。随着审查程序的不断严格、规范,要求的不断提高,一些人的造假手段也不断升级。

  有的人甚至伪造了假的公房承租协议和假的租金交费收据。华某等11户骗购者的拆迁协议造假,不仅是申请人的不诚信,还涉及到拆迁公司。此外,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批表上都需要申请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加盖公章,而这些造假者的审批表上的公章都盖得堂而皇之,一个不缺。实际上,有的骗购者根本不是住房困难,他们在拿到经济适用房后就已经私下将房屋出卖给了别人,获取了高额的利润。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从接到举报至今,已过了近一年时间,事情的处理经过非常艰难,这是一种不应有的现象。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政能力无法得到体现,而且要依法执政时也得不到相关的保护,这让人十分困惑。事实上,房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已采取了相当人本化的做法:对骗购者免于行政处罚;原有的老房子已卖掉、居住有困难的,房管局提供设施齐全、租金合适的房子给他们过渡;装潢的费用评估作价后,由后面的购买者支付。

  可这些都没能打动骗购者。这位负责人表示,尽管执法的难度相当大,但他们的立场是坚定的,执法是坚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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