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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退票费案引人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2:50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朱雨晨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李苏滨,因其在北京西客站退票时被收取了2元手续费,不久前把北京市铁路局告上 了法庭,诉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该手续费。

  4月29日这天,北京市铁路法院公开审理李苏滨一案,经过简易程序的审理,再次开
庭之后,法庭宣布驳回李苏滨 的诉讼请求。李苏滨表示,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不过他会继续上诉。

  退票费“不当得利”?

  原告李苏滨认为,退票费适用民法中的实际损害赔偿原则。铁路局高企的收费标准,有违该原则,其退票所得属于“ 不当得利”。

  李苏滨认为,依据《铁路运输规程》第48条规定,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 由此他完全可以在购票的第二天进行退票。

  被告北京市铁路局反驳说,原告断章取义故意遗漏了“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的大前提, 若全面准确理解,恰恰证明被告人的主张是正确的。

  李苏滨说,即便如此,统一收取20%的手续费也显失公平。

  “火车票是稀缺资源,特别是春运时一票难求一直是不争的事实,退票不可能卖不出去。”李苏滨引用媒体记者的调 查报道论证说,有人统计,春运期间北京站一天的退票额达50万元,光退票费就收入10万元!虽然今年铁路部门对退票费 进行了修改,降到了车票面额的20%,但李苏滨认为依然过高。

  铁路局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向李苏滨收取退票费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自己的意志所为。按 照有关规定,作为国家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退票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订权属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铁道部。铁路 局作为国家运输企业,只是执行者,本身并没有制定价格的权利,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退票费是正当的。

  铁老大三大“罪状”

  法庭上,原告李苏滨历数了铁老大的三大“罪状”。

  首先,退票质次价高。李苏滨说,近些年,售票窗口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退票的时候通通必须到火车站指定的窗 口办理,不管路途多么遥远。这种服务是相当糟糕的。

  其次,收取退票费严重违法。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没有经过听证会,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 消费者的监督权和选择权。“哪怕做个听证秀也要秀一下,这样起码程序上是合法。”

  第三,李苏滨还认为,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行为违法“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收取退票费代表的不是最广大人民 的利益,而是以牺牲退票人的单方利益来换取铁路部门的方便,他认为这是坑民、害民,而不是便民、利民。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代理人连称不敢当。

  此外,他们认为,这是民事诉讼,“罪”不该当庭述。

  千人诉讼要达到什么目的?

  在休庭时,原被告双方相谈甚欢。回到原告席后,李苏滨突然想起什么,随即对大家宣布说,如果法庭宣布他败诉, 除了上诉之外,他们还准备了千人接力诉讼。

  被告方笑着回答说,那是你们的权利。只要你们发起挑战,我们都要无条件迎战。在场的旁听者都被他们双方逗乐了 。

  李苏滨接着解释说,之所以要发起千人诉讼,是因为他们事先通过网络了解民意时发现目前民愤最大的就是收取退票 手续费。他认为铁路部门这种公然的违法行为,其实与票贩子的性质没什么两样,反倒因为其公开性显得更为恶劣。千人诉讼 的目的,起码要求一个程序合法,要求有更人性化的标准,而不是搞一刀切。“就像限小案一样,我们希望铁路部门闻过即喜 ,从善如流,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记者随即采访了几位市民,曾经经历过退票的李女士认为现有的收费标准是

霸王条款,对于诉讼,李女士抱保守观望 的态度,会关注,但不参与。部分市民也持同样的态度。愿意做志愿者的往往是那些热血沸腾的青年。

  当天11点,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认定铁路局执行国务院以及铁道部规定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正当的,而李苏滨 认为应该对退票费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应由政府部门来实施,与铁路局方面无关。

  此案还没有结束,接下来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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