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甩卖最高罚款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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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3:00 今晚报 | |||||||||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自本月起,又有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内容涉及交通出行、通讯、房地产、卫生防疫等诸多方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在解读本月实施的新法规时称,这批法规最大的特色是减轻老百姓的生活压力,重点强调了政府责任。 虚假甩卖最高罚20万
当你走到街头巷尾,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店铺打出“清仓大甩卖”、“亏本经营”、“转向经营最后×天甩卖”、“跳楼价”等各种营销宣传口号。令人惊讶的是,很多类似活动竟没有期限,“最后×天”的招牌也是一挂一个月甚至时间更长。这样的虚假甩卖经常让老百姓真假难辨。 修改后于本月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谭向北教授称,该规定明确了亏本甩卖、跳楼价、转让店铺清仓贱卖等打着低价的虚假营销方式进行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但价格法对虚假宣传行为没有最高限罚款20万元的规定。 听证会不再是“涨价会” 关于水、电、气涨价问题,以前每涨一次都搞了听证会,但每次听证会后,水电气的价格还是无一例外地上涨。于是,很多市民反映“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并对行使听证权渐渐失去信心。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还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谭向北称,该规则明确了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从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听取专家和庶民的意见,特别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减轻百姓生活压力、强调政府责任,成为该法规重要特点。 安检机构不规范将被罚 一些黑车、赃车为了逃避有关方面打击,往往通过勾结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搞一个假的检验报告,一些不合格车辆也通过这些手段蒙混过关。这就让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给路面安全埋下“地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谭教授称,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安检机构如有违法行为,最严重将被红牌罚下,取消资格。该规定不但与国际接轨,也将使违规后的处罚更显公平。 王 明 罗 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