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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河南省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4:58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5月9日电 题:“阳光政府”为何遭遇“玻璃门”——河南省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调查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李钧德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城市建设规划等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
有关政府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然而,当市民真的去有关部门查询这些政府信息时,却频频遭遇“红灯”。前不久,郑州一市民因查询有关停车位规划许可文件被拒,不得不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相关文件。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调查,记者发现:虽然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比喻,看着是敞开的实则进不去),已经挡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咪表”停车位规划引起市民质疑

  2002年底,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批准,郑州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表公司”)在郑州市区沿街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由于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了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郑州市的交通和广大市民出行造成了很大不便。一些市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划违法。

  作为热心公益事业的普通市民,原告任国胜多次前往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反映咪表停车位规划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予以纠正。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没有接受任国胜的建议,并一再声称自己的规划完全合法。任国胜要求查看该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也被以“档案不对个人”为由拒绝。

  在多次要求查询被拒的情况下,今年1月6日和9日,任国胜委托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持单位调查公函及律师证前往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查阅咪表停车位的规划审批手续,也被拒绝。

  任国胜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咪表停车位规划属于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作为普通公民,自己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今年1月10日,任国胜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限期提供其为郑州市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审批材料,供原告查阅。

  “咪表”停车位规划竟然属于国家秘密?

  2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任国胜状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及城建档案馆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任国胜提出: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4条也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任国胜的代理人、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认为,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任国胜作为普通公民,有权到行政机关查阅一个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而向公民提供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则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应支持任国胜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向法庭提出,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秘密级档案。对于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利用,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需经建设单位或档案移交单位同意。

  对此,原告代理人张国法律师提出,他们理解和尊重国家的保密政策。但是,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停车位规划属国家秘密。被告所依据的《郑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规定》,只是一份没有制定机关和生效时间的内部文件,而且这份文件中只说“工程管线管理档案”属秘密级档案,而没有说道路停车位规划资料属秘密级档案。

  此外,张国法还特别强调,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秘密’是指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而咪表停车位是每一个行走在道路上的人都能感知的事物,其审批资料的公开,既不会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也不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其规划审批资料,不具有任何保密意义。

  针对原告的反驳,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及城建档案馆有关工作人员又向法庭提出,即使咪表停车位规划本身没有秘密可言,该规划审批过程中所依据的高精度的地形图等资料,也属国家秘密,不能对外公开。

  对被告方的辩解,原告代理人张国法律师认为,咪表停车位规划,关系到公众利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种许可不仅应该公开,而且在许可前还要召开听证会。否则,就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原则,使得一些不该保密的行政许可,在保密的借口下成为“暗箱操作”的产物。

  庭审中,双方还就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政府信息公开尚需突破“玻璃门”

  3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起诉条件。虽然原告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涉及或者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任国胜的起诉。

  虽然任国胜的起诉被驳回,但由于此案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在此之前,在武汉、上海等地,也都出现了因有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被市民起诉的事件。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冯举认为,虽然国务院2004年初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少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

  冯举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这个制度大多是以地方政府令形式出现、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之外,也和我国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排斥公开的意识有关。

  冯举说,我国的不少政府官员都认为,社会经济事务如何管理,仅仅是政府内部的事,只有最后的结果才与民众有关,一直没有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政府与公民之间服务与合作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和普及,公民关心社会事务的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增强。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其他既存法律制度,如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之间有冲突,这也是造成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难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地立法机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地政府制定的信息公开规定出现落实难,固然有法律冲突、司法保障不力等技术层面上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阳光操作、服务民众的意识有待提高。如果这些政府官员的观念不从根本上改变,那么,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计划,将永远遭遇“玻璃门”的困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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