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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5:15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保险公司和车主对现行机动车车辆保险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经常产生争议,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该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强制险,而属于商业保险,因此不适用“无责赔付”。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其审结的一起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详释该险种具有法律强制性,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

  车主王某于2004年10月25日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了保险费,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中约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年8月1日上午9时40分,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车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杨某到门头沟区医院就诊,王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误工损失费共计2636.54元。经门头沟交通支队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9月7日,王某向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永安保险公司以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付。王某遂诉至法院。一中院判决永安保险公司在王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全额赔偿王某2636.54元。

  主审法官介绍说,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而不登记、未年检的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这种行政强制力使得几乎所有的机动车车主都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征。因永安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有责赔付条款不具有约束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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