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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选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6:15 深圳晚报

  机动车后部安装防撞装置的规定

  在追尾事故中,当小客车追尾前方的大货车时,由于大货底盘较高,小客车车头直接钻进大货车车厢的下部,小客车顶部与大货车车厢下角相撞,致使小客车前方乘坐人员头部受伤。省条例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2.19“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有关标准,规定部分货车后下部应当安装防撞装置,目的是为了减轻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追尾车辆上人员的损伤程度。

  机动车加装、改装灯具的规定

  随着我省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开始步入家庭,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越来越多的车主开始追求个性化,对车辆进行改装,如变更颜色、加装灯具等,这也无可非议。但有的车主一味追求“炫”,加装的灯具改变了灯具的发光强度和配光束装置,严重影响非机动车行人、前车和对向来车的视线,严重危害别人的安全驾驶,造成事故隐患。因此,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检验的处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但在实际操作中,此类违法车辆被扣留后,一方面法律要求补办检验手续,但另一方面正由于违法车辆没有检验合格标志,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资格,因而必须予以扣留,又不能正常驶往检验机构补办手续。

  因此,省条例第十二条对规定进行了补充,解决实际操作的问题,一是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补办手续,二是由于未经检验的车辆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在未经检验合格之前是不能够上路行驶的,因此,只能通过拖移的方式送往检验机构检测。当然从方便群众、杜绝腐败的角度出发,车方或驾驶人有权自行指定检测站,但对于检测站的选取,一般以就近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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