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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洞头规定8种情形下警察须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2:28 东方早报

  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询问———这在温州洞头县人民法院以后的刑事案件审判中可能会成为常见的场景。

  由当地公、检、法共同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规定,若刑事案件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疑点,侦查人员(包括自侦)须出庭作证。

  此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鲜有案例,而以制度形式将“警察出庭作证”固定下来,在浙江更是首创。

  嫌犯翻供引出“新规”

  1998年,洞头人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5年4月被批准保外就医。在此期间,南某又因涉嫌抢劫并伤害他人被当地警方刑拘。

  然而,提审阶段承认见利起歹心并砸伤他人的南某,在案件移至洞头检察机关后突然翻供,称警方审讯时有诱供、体罚行为,自己并无砸伤他人的行为,笔录应无效。

  经公、检、法三方协商,当事民警黄某出庭对质,南某最终承认警方并无诱供、体罚,后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

  “虽然南某翻供无效,但此案对我们的触动不小。”昨天,洞头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池进峰告诉早报记者,“警方在提审中如确实存在问题,那肯定与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相悖。”

  在公、检、法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该县《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4月下旬正式实施。

  8种情形警方须出庭

  《规则》列出了刑侦人员须出庭作证的8种具有争议性或可疑性情形,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1.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发生或当场抓获犯罪行为人的。

  2.对报、破案过程出庭作证并证实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

  4.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与侦查人员获取的有较大出入且难以判断。

  5.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有异议。

  6.证据有重大疑点。

  7.涉嫌使用“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等。

  8.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规则》规定,法院将在开庭3日前,书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除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就必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到。

  各方观点

  虽有压力但理应支持

  在警力不十分充足的情况下,出庭作证确实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对办案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侦查人员出庭是法治社会建设的进步,理应支持。

  ———洞头县公安局政治处人士

  促使嫌疑人权利更被尊重

  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程序公正的体现,这将促使侦查人员取证更谨慎、更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姚杰律师

  警方出庭本是应有之义

  警方出庭本是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早有规定,法庭审理应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以不出庭为例外,但在现实操作中恰恰颠倒过来。在证人都很少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特别是警方不出庭更被认为“无可厚非”,这主要受官本位思想和权力意识的影响。

  洞头能以《规则》的形式加以强调,具有“强制性”,并由公检法合力实施,对保证当事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

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

  早报驻浙江记者 徐文钊 通讯员 滕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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