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甘丹寺部分僧人捣毁神像系达赖挑起冲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4:34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记者 尼玛潘多 王珊 王莉 2006年3月牞在拉萨市甘丹寺发生了部分僧人捣毁“杰钦修丹”护法神和“思车”护法神事件,引起了信仰与不信仰这两个护法神的僧俗群众之间的矛盾,伤害了不同信仰群众间的宗教感情和团结和睦,影响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秩序。事件发生后拉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依法妥善处置了这一事件,使事态没有扩大蔓延。为了消除影响、
西藏日报记者尼玛潘多:罗布顿珠市长,2006年3月,甘丹寺部分僧人砸毁该寺“杰钦修丹”和“思车”护法神像,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多议论,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罗布顿珠:2006年3月14日(藏历一月十五日)甘丹寺例行法会结束后,该寺17名僧人冲入娘热康参经堂,不顾香灯师的劝阻,将经堂内的“杰钦修丹”护法神和“思车”护法神两尊泥塑神像拉下佛台并捣毁,还与当时朝佛的群众发生争执。事发后,昌都地区察雅籍在拉萨的信教群众准备上甘丹寺评理、要说法。对此,拉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做这部分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我们依法妥善处置了甘丹寺砸神像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得到了寺庙和大多数僧人、信教群众的认可。 甘丹寺“3·14”事件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此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从表面上看,是由宗教信仰不同引起的,属于“寺庙内部”事务。但从深层次看,是西方敌对势力支持下的达赖集团企图把国外信奉与不信奉“杰钦修丹”护法神的冲突引到国内,挑动不同信仰的僧尼和信教群众互相冲突,借以抬高达赖,证明其存在和影响,对我实施的又一分裂破坏活动;是境内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响应达赖的鼓动,挑拨区内不同教派僧尼、群众之间矛盾,破坏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破坏正常的宗教秩序的严重事件;是达赖集团“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在西藏的具体体现;是分裂和反分裂斗争在新形势下的尖锐表现。这起事件再一次说明,达赖集团图谋“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的顽固立场丝毫没有改变,我们同达赖集团在宗教领域的斗争是长期的、尖锐的、复杂的。 西藏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占堆:罗布顿珠市长,我国政府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什么牽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牽 罗布顿珠: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广告法等法律中,也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条文,既具体又明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不同信仰的僧俗群众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以任何方式阻止、强迫别人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包括信仰这个神或那个神,就是侵犯了别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第二,我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在我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地位,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各宗教之间也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三,宗教组织、广大僧尼和信教群众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行使正常教务的权利。同时,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宗教团体也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四,我国各宗教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各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可以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交往、交流与合作。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政府、我国的宗教团体不会干预外国的宗教事务,同时也绝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在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宗教工作方面的法规之后,国务院又于去年正式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国家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法规。其目的是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职责的权利,也明确了宗教职业人员、宗教团体应尽的义务。 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嘎玛多吉:罗布顿珠市长,请您谈谈,在西藏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和尊重? 罗布顿珠: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西藏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目前,西藏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达1700多处,僧尼达4.6万多人。信教群众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次以上。在西藏到处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以及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在拉萨大昭寺等寺院内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出巨额的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西藏寺庙维修、修复和保护。截至目前,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已达数亿元。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甘珠尔》等一大批藏传佛教典籍都得以出版,满足了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要。恢复了“萨嘎达娃节”等40多种传统的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1984年以来,政府向寺庙赠送《甘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版,并先后资助150万元刻制印刷《甘珠尔》、《丹珠尔》及一些佛教仪轨、传记、论著的单行本。1980年恢复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后又相继成立了7地市佛教协会。佛协西藏分会积极开展宗教界对外友好往来交流活动,先后组团赴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考察访问,并接待数十批来自世界各地的客人。1995年,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和坐床这一佛门盛事。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僧尼对国家的宗教政策是拥护的,对现行的宗教政策是满意的。 拉萨晚报记者达娃:罗布顿珠市长,甘丹寺“3·14”事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如果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政府将持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措施? 罗布顿珠:甘丹寺“3·14”事件发生后,政府坚持团结争取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处理原则,使极少数严重违法人员依法受到处理,使绝大多数参与人员受到教育,寺庙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由于达赖集团的存在,今后不排除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将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不同宗教信仰僧俗群众的信仰自由,严厉打击利用宗教问题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当然,我们首先要分清矛盾的性质,如果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就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去解决,如果属于敌我矛盾危害了国家安全、侵犯了人民利益,一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拉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强巴索朗主持了5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