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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管理有了法制“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9:3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本市推出《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

  该《规定》提出,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
,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四)攀爬、跨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五)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六)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八)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九)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十)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十一)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十二)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十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该《规定》明确,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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