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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将室内环境质量列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监测不达标项目不予验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0:12 中国环境报

  (记者 刘力敏)

  本报讯 河北省衡水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凡不能出具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或监测报告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通知》要求,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环保部门要强化室内空气质量有关内容的管理,主要范围暂定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通知确定了建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气、放射性、二氧化碳、总挥发性有机物及苯物。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验收时,要将室内环境质量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同时”验收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环境质量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于不能出具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或监测不达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已建成的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换发排污许可证时都要进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测。对于不能出具以上监测报告或监测不达标的单位,不予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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