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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应积极回应最低工资之法治化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4: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滕朝阳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详见昨天本报报道)《最低工资规定》施行两年多,若结果如专家所言,委实不容乐观。但专家的这个结论,不少地方恐怕是难以接受的。因为专家采用的
是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标准,而现实中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采用标准不一,结论自难一致,更何况三种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均为《最低工资规定》所许可。

  尽管如此,最低工资普遍偏低,有的地方多年未作调整,相关规定约束乏力,亦是人们不难感受到的客观现实。概言之,最低工资制度的确面临困境和挑战。如果承认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普遍价值,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之体现,亦为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需,那么,剖析其在实践中的种种遭遇,我们方能获得改进和提高这一制度的基本前提。

  关于最低工资现状的评估及其议论,归纳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与制度设计有关,一是与制度执行有关。前者如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不统一,可以各行其是;后者如监管力量不足,处罚手段不够。看来,现实暴露出来的这两方面问题,都从反面提出了将最低工资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诉求。

  最低工资制度自确立至今,一直是在行政的轨道上运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正式形式表现为部门规章,推行这一制度依靠的是行政力量。识者以为,《最低工资规定》没有对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国家标准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作出规定,是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落实的一个要因。此论言之有理,但《最低工资规定》之所以如此,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一个部门规章若对地方政府设立罚则,与法理相违。只有将最低工资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的形式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以法的权威来配置执法资源,以法的强制力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才有可能化解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困境。

  确定最低工资的适用标准,亦宜以法的形式寻求统一。事实上,最低工资既是一个绝对性标准,又是一个相对性标准。所谓绝对性标准,是指最低工资当使务工者之生活和再生产有基本保障,否则最低工资便毫无意义;所谓相对性标准,是指最低工资既相对于中高收入者而存在,又相对于购买力差异而不同,且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发生波动。如果不以最低工资制度谋求区域间低收入者达致收入均衡,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国家标准应该不难找到。设若国际通用的计算标准与国情基本吻合,亦不妨或直接取而法之,或加以转换性创造。但现在的一个问题是,不少人习惯于将不同区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而使最低工资制度呈现承载过多调整社会现实使命的倾向。这一倾向,很可能使一个统一且可行的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流产。

  若劳动力价值长期被低估,最低工资底线不保,则必然一面是财富的积累,一面是贫困的积累。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回应最低工资制度的法治化诉求。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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