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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商出台股权转让行政指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5:2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骏

  本报讯 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却拒绝接受新股东或消极抵制,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无法享有、行使股东权利而引发争议,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可否因此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这是不少企业一直不明白的问题,昨日,泉
州工商出台股权转让行政指导,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据了解,所谓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东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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