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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指导意见 煤炭行业以环保优化结构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0:57 中国环境报

  (记者 刘晓星)

  本报讯 在日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将通过完善规划、严格审批等措施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煤炭行业长期积累的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和环境污染治理滞后等问题突出,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煤矿规模结构不合理。2005年全国31家产量在千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市场占有率仅为43%;小煤矿占全国煤矿总数的88.3%。二是生产技术总体水平落后。目前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2%,众多小煤矿仍沿用传统落后的开采方式。全国煤矿平均资源回采率仅为35%左右。煤炭在开采、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给矿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从完善规划指导、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和加强环境保护等入手,大力推进结构调整,明确提出了“十一五”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稳定东部生产规模、加大中部开发强度、适度加快西部后备区资源开发的原则,搞好开发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按照保障供给、加强环境保护等要求,制订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在环境保护上,要有煤矸石、煤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矿区生态恢复的规划和计划,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新建煤矿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煤炭富集地区的开采强度,要与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于生态补偿和恢复。

  各地对已经形成的老矿区生态环境污染和破环,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对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煤矸石等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对国有重点煤矿历史上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问题,中央将继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十一五”期间,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沉陷区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对现有在建项目,要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于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并给予处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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