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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宗水上人身伤亡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4:28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广东番禺榄核镇农民何坤胜下水帮梁老板打捞沉船,意外在江底溺水身亡。死亡赔偿标准应按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给付?由于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对证,何某家属与梁老板各执一词。双方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以五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审案法官表示,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法律定义上区分不难,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将很容易产生歧义,赔偿结果也是天壤之别。他提醒,广大务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务工时千万不要亲信口头约定,而要签字画押。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工作,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关系。

  48岁的何坤胜水性极好,下水帮人打捞沉水物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2005年6月,番禺一船老板彭某经人介绍,找何坤胜帮忙捞一条5吨左右的“驳脚船”。沉船位置在番禺潭洲新一村洪奇沥江江心下七米。何坤胜的主要任务是乘救生船到江心后,带自已的氧气瓶和潜水设备下水到沉船处,将彭老板事先准备的钢丝绳拴到沉船上。吊船由彭老板自已负责。双方口头约定,完成任务彭老板支付何某300元报酬。未完成,不付钱。若有意外,彭老板不负责任。2005年7月4日上午9点,何坤胜携同伴和彭老板一块坐船出江。何坤胜第一次下水约15分钟,将沉船摸了个遍上来;第二次下水,但很快上来说气压不够;调整后,再次下水。20分钟后一点动静也没有。何某同伴拉起绳子,只见氧气瓶不见人。何某尸体随后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何坤胜死因是溺水。何某家属多次要求彭某赔偿,彭某以双方先前约定为由拒赔。2005年8月5日,何某家属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9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被告确认了何坤胜是在打捞被告沉船时溺水死亡的事实。原告认为,何某是受彭某雇请打捞沉船获取报酬,双方是雇佣关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十几万元。梁某认为,自已不是开打捞公司,打捞沉船是意外,通过介绍人让何坤胜去打捞不是雇佣关系,应是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工作具有独立性,在交付成果前,风险由自已独立承担,因此自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案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是,双方当时如何约定的。何坤胜已死亡无对证。就是在世,没有书面凭证也不容易说清。本案中用工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都有责任。从各方面情况看,此案最好是调解。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同意调解,以被告向原告赔偿五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胡后波)

  链接:

  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接受雇主指挥与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交付成果前,自已承担风险。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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