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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环境权治本才会山清水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5:44 南方周末

  方舟评论

  □李一言

  近日,列入国家环保总局立法计划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起草工作引起广泛关注。与某些部门法规由部门自行起草,且多是维护部门自身利益不同的是,这部部门法
规不仅旗帜鲜明地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制定过程亦体现了鲜明的公众参与属性:交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承担起草工作,民间环保组织比如自然之友等也得以与闻其事并提出建议。这自然是一个进步。

  这个进步,明显标志着主管部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那便是:由单一的部门行政管理,转向高调支持公众参与,切实赋予公民环境权,以形成主管部门、公众与NGO组织多方良性互动的格局,在环境问题上,共同与相关利益集团构成更均衡的博弈。如果这一格局能够成型,不仅将为往昔稍显突兀和孤单的“环保风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环境问题,将有望迎来实质性的变革。

  近年来,与中国经济高歌猛进相伴随的,是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乃至国际上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不少工程项目建成前后引发的环境纠纷不断,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新一届政府对环境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05年初,国家环保总局一举叫停了30家违法开工项目,其中不少项目都是国家大型工程。公众在为这次“环保风暴”叫好的同时,也不禁暗暗担心——环保部门向来在政府部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相关违法工程无不牵涉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面对复杂情势,由个别部门领导人推动的“环保风暴”能持久吗?

  于是,在坚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环保总局也对自己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做了重大调整,大张旗鼓地支持公众参与环保事业。2005年下半年,环保总局不仅高调介入圆明园防渗工程,而且首次组织公众听证会。在圆明园事件引起广泛社会反响之后,2006年2月,环保总局进一步推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更责成相关各方必须公开有关信息,以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最新的进展,便是关注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主题更为明确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高调起草。

  应该说,主管部门的这一系列举措,找到了治本之策。将环境权列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固然需要公权力强势介入,亦需要更多地借助私权利。首先要承认公民的环境权,可能的话,将环境权列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此项人权的行使与救济。从而不仅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广泛的民意支持,更可依托广泛的私权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地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作为与不作为。如此多管齐下,中国环境问题的有效缓解将是可以期待的。

  更可欣慰的是,环保总局的这一系列举措,一定意义上还是政府改革的有益尝试。世界各国的政府治理结构正从“统治”向“治理”再向“善治”的目标转变。“统治”即传统的政府单方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式,“治理”即政府和公民社会(尤其是各类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式。“善治”即是“治理”的良性状态,是政府管理的最佳境界。在环境领域,中国一方面面临复杂的矛盾、严峻的形势,但另一方面,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在空前增强,环保NGO也在发育,这些态势,无疑是推进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责任编辑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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