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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板砖砸向照片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6:57 海峡都市报

  新闻追踪: 初三女生申燕(化名)参加全国英语大赛前,曾到泉州新概念培训学校学习;后来在大赛获奖后,其获奖照片被这家培训学校刊登在招生简章上。女孩的父亲申先生认为,培训学校侵犯了女儿的肖像权;学校则认为,自己有权使用照片,没造成恶劣影响。双方几番交涉无果后,申先生向本报反映此事(详见本报昨日A12《泉州新闻·热线》)。

  对于这起纠纷,许多读者昨天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564110,认为学校的做法不恰当
,建议家长起诉学校,维护女儿的权益。

  [口水]

  郑同学(高中生):这种做法让人没安全感

  相对来讲,学生是弱者,培训学校是强者。我替申燕鸣不平,这家培训机构的做法太伤人心了,让人没有安全感。没有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就把人家的照片印上去,到处发放,这种做法太没道德了吧!这招生广告到处发放,还可能被人扔进垃圾桶里,让人看了心里真不是滋味。我们班上很多同学都有参加社会上各种名目的特长培训,以后都不敢把照片给这样的培训机构了。

  吴女士(学生家长):应起诉这家培训学校

  我女儿也遇到这样的事!我女儿上小学五年级,老师说她有绘画天赋,推荐她到“××美术培训中心”学画画。那里的老师教得确实不错,孩子学得也很认真,去年参加全国性的一个青少年美术比赛,还获得少年组的一等奖。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发现这家培训中心竟在招生宣传单中用了我女儿的照片,还到处张贴,连公厕墙上也有。他们没有征求我的意见,我觉得这样不妥当,但碍于面子,而且因为女儿还在那里学画,虽然心里不痛快,却一直没敢跟老师正面说这事。现在看了你们这篇报道,我很后悔当时没有及时跟他们交涉,建议申先生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女儿的合法权益,给对方一个警示。

  [冷眼]

  律师:涉嫌侵犯肖像权,可能侵犯著作权

  这家培训机构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申燕的肖像权呢?昨日,记者采访了律师。

  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的郑培根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家培训机构未经申先生或其女儿本人同意,使用其女儿的照片用于招生宣传,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显然,这种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申先生的要求是正当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泉州泉南律师事务所的张杰龙律师提出,这里面还可能牵涉到一个著作权的问题。照片不是这家培训机构所拍,而这家机构采用了拍摄者的照片,没有署名,没有注明出处,没有征求拍摄者意见,也没有支付报酬,如果拍摄者主张著作权的话,这家培训机构可能还要同时面对著作权的纠纷。

  专家:选择培训机构,不要过分信赖广告

  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肖北婴副教授认为,家长重视孩子的特长发展是对的,通过参加一些培训机构的学习获得提高也是正确的,但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往往由于缺乏对培训机构实际师资水平的真实了解,过分信赖广告效应,难免有上当的时候。

  培训机构是否有资质、师资水平怎样、信誉如何,家长在缴培训费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比如可以通过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是否有资质,通过试听课、以前学员的评价,去了解培训机构的师资和信誉度,然后再作决定。广告是空头支票,不是合同,它的内容往往存在言过其实甚至华而不实的成分。比如广告上说有名师授课,那么他是不是名师?你能不能听到他的课?这些都要了解清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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