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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定“8•31”黄田爆炸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7:35 汉网

  新华社福州5月11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对造成5人死亡、200多万元财产损失的“8·31”黄田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超玉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张日春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林银娣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陈超玉与他人合伙经营永定县西陂出水洋550煤洞、黄田石灰坑508煤洞及西陂顺利石场等,所需火工材料由该县高陂民爆服务站代为发送。高陂民爆服务站的
火工材料原来由张树锦负责押送到各矿点,2005年6月起,张树锦因身体不好以500元的工资雇请张日春帮其押送火工材料到各矿点。

  2005年8月28日,张日春在为陈超玉煤洞运送火工材料时,违反规章制度,将24套火工材料(一套火工材料有一箱炸药及雷管50发)送到陈超玉居住的家中。上午送了4套由陈超玉接收,下午送了20套由陈超玉的妻子林银娣接收。陈超玉、林银娣将该批火工材料私自储存在家里一楼杂物间内。

  2005年8月31日1时许,该批火工材料在陈超玉家中发生爆炸,造成同幢楼住的陈超镇、陈选顺、吴玉娘、陈煌扬、陈雅甜5人死亡;廖五娘、陈洪坤、陈洪灿等10人受伤及多幢房屋倒塌,财产损失达2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陈超玉委托其弟弟陈超城筹措资金并全权处理事故的赔偿事宜,后陈超城积极筹集了270多万元,与本起事故的受害人均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受害人陈俊标、陈超城自愿放弃赔偿外,其他受害人均得到了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超玉、林银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永定县高陂民爆服务站送来的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私自储存在未设置相应防爆安全设施的居民聚居区的同一杂物间内,导致该爆炸物品在储存中发生爆炸,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被告人张日春在为永定县高陂民爆服务站押运爆炸物品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私自将爆炸物品交给被告人陈超玉个人保存在其居住的家中,结果导致该爆炸物品在被告人陈超玉的居住区内发生爆炸,也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由于三被告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财产损失达200多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本案发生后,被告人陈超玉积极筹集资金,对受害人已发生的损失全部给予了赔偿,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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