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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自行按学分制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高等学校改按照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同时,学分制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发改委要求,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北京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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