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能否公开名人隐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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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5月10日上午,歌手窦唯怒闯新京报社,砸坏报社电脑、电视等办公用品。窦唯下午再次闯入该报社,点燃了其中一辆汽车。随后,窦唯被警方带走。 (《新安晚报》5月11日报道) 关于事实真相,囿于信息有限,我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这一事件显示出的媒体
媒体报道权来自于受众知情权,媒体报道权与名人隐私权间的矛盾,实质是受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很多时候依赖于媒体报道。而个人的隐私权是私权,是被法律保护的。 但个人的社会地位不同,社会影响不同,法律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差异。公众人物、特别是娱乐人物,成名很大程度上是大众媒体所给予的,并且较普通人更有利用甚至是操纵媒体的机会和能力,故应接受媒体报道其隐私的做法。而且,娱乐人物的隐私与其艺术品德及艺术形象密切相关,因此出于对真正艺术形象的保护,对娱乐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众,这是娱乐人物作为社会名人应作出的让步,是隐私权应当弱化的领域。 因此,只要媒体没有主观的过错,没有捏造新闻事实,报道符合公众的兴趣和社会价值观念,哪怕由于报道在事实上对名人造成一定伤害,也不应承担法律的责任。否则,公众的知情权就会被“置空”,而这种“置空”所带来的是监督权的丧失,是比名人个人隐私受损更大的危险。 但是,如果公众和媒体过分强调公民的知情权,而忽视了自身素养的提升和对媒体的有效监督,也是一件危险的事,这将给某些职业道德低下的记者和媒体提供炒作的“保护伞”。所以,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坚持客观报道,避免恶意炒作,是保证报道恰当的两个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