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代扣个税须退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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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3:17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郭安)今后,帮职工代扣代缴个税必须把完税证明退还给职工本人,如果无法发放的,将退税证明交回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 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公布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市民将有三种方式获得个税完税证明。
第一种方式是,纳税人执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和税额后,可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其次是税务机关可为单位职工特殊需要集中开具完税证明,即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为其按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批量开具完税证明。最后是税务机关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即税务机关在年终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根据这个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应建立严格的接收和保管制度,使用专用的房间或空间保存完税证明,在接收完税证明时必须登记台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并还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严格的发放完税证明的制度和手续,在发放时必须登记台账。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接收到完税证明后,必须负责把完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发放的,应把完税证明退还给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有责任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发放完税证明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而税务机关也在开具、保管、发放完税证明的各个环节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保密。 另外,税务机关应保存开具完税证明的记录,以备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