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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标准衡量肇事逃逸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03 潇湘晨报

  长沙市交警支队122事故处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志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致有7条标准: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交通事故当
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7.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当然,仍有其它标准无法一一列举,总的来说,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避经济赔偿而逃跑的行为。”刘志强说。本报记者 任晓杜 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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