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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自改按学分制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15 天津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记者刘铮)“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凡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通知说,改按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
费用收取。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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