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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系安全带 终身落残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2:42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顾建国 王亦男

  晚报讯 交通事故中,副驾驶位置上的李先生因未系安全带,导致第四腰椎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

  28岁的李先生自1999年8月起受雇于刘女士,在一副食品批发市场里担任搬运工。2004年6月30日,刘女士雇佣驾驶员搬运货物,李先生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负责押货。行驶中,驾驶员操作不当,车撞向了隔离栏。经诊断,李先生第四腰椎椎体爆裂性粉碎性骨折,构
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刘女士为李先生支付了医疗费近4万元,李先生也花去近千元的医药费和交通费。由于刘女士仅愿意赔付李先生医疗费而拒付其他费用,李先生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55321元。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损伤结果系由执行雇佣事务的驾驶员所致,刘女士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先生未系安全带,在客观上可能是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刘女士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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