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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开发商哄抬房价 南京去年着手打击“囤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7:0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去年“六一”新政期间,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和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发商规范销售行为,严禁开发商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其中第二、第五、第六、第八条的力度相当大。

  《意见》的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二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产“牛市”与开发商“捂盘在手,坐地涨价”的
现象。

  《意见》的第五条规定:“严格预留房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预留房源的,必须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时申报。从2005年6月1日起预留的房屋必须待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轻易打着“预留房”的旗号,向购房人提供不实销售信息,从而加强了信息的透明度。

  《意见》第六条规定:“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拟合同,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的,将暂停该项目的销售;涉及到的房屋,一律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意见》的第八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拟认购囤积房源,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商品房买卖契约从建立到确认上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房屋换手不得超过两次;凡违反规定的,所涉及的房屋,原则上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这两条实际上是针对有些开发商通过虚拟认购和虚拟成交,人为制造“热销”气氛,哄抬房价的行为而制定的。

  仔细对比南京市2005年发布的《意见》和北京市建委近期下发的《通知》,不难发现,两者都将“囤房”、“销控”和“炒作房价”等列入重点监控打击的范围,同时相关的“禁售”处罚措施也极为相似。

  但是,两者也有不尽完善之处。首先,在南京市的《意见》中,虽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二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但并没有要求开发商在既定的时间内推出所有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房源,这样的话,开发商的“销控”策略并不会受太大影响——他们只要确保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的20天内开盘,至于是一次次“挤牙膏”推20套、100套,还是一次性推出所有房源,开发商完全掌握着主动权——现实的情况是,开发商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销售控制”,分批分次地推出少量房源,始终让市场保持“饥饿”状态。这条政策的效果比较有限。

  而北京市建委的近期《通知》详细划分出了53条违规行为,但有些行为的界定没有明晰的标准,以“囤积房源”为例,到底开发商的何种行为属于“囤房”?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其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南京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南京也正在酝酿有关房产政策,近期有可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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