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污水回用最高补贴15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2:28 海峡都市报 | |||||||||
N魏国安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石狮市环保局获悉,今年石狮将调整对漂染企业污水回用鼓励政策,按设施处理能力一次性奖励额由原来的每千吨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最高奖励总额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此政策将暂行一年。
可获补助的污水回用工程,主要是以下两类:一类是除正常的污水处理设施外另设立独立的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即污水的二次处理系统,专门用于处理已达标后的尾水;一类是企业生产车间的废水预先经过清浊分流后,浓度较低的污水直接进入的独立的污水回用处理设施,该设施处理后的水可直接满足生产用水要求。 漂染企业合法设立的污水回用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在1000吨/日以上(含1000吨/日)才可获得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以企业回用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为标准,每1000吨/日的处理能力补助10万元,最高补助总额为150万元,应补助总额超过150万元的以150万元计。 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石狮市经济局领取申报表填报,由石狮市经济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环保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按照标准计算补贴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