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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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3:47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5月12日讯(见习记者 黄强)今天,《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开始起草。医疗、水、电、气、暖、电信、客运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内容,均将被纳入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公用社会服务事项纳入调整范围
新起草的“条例草案”准备将住房、家庭轿车等大宗消费品以及医疗、水、电、气、暖、邮政、电信、保险、客运等公用社会服务事项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对消费者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对有严重缺陷商品采取召回制度、对格式合同进行监督等内容也将被加入到条例草案中。此外,“条例草案”将把损害消费者人格权利的行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上位法有关加倍赔偿的规定也要做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我省于1996年出台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但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涉及大宗消费品和跨区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用网络、电视、邮政等作为渠道的销售方式逐渐兴起,也导致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复杂化和智能化。这些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是该条例草案得以起草的客观需要。 由“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 另据了解,《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起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中介机构起草法规草案,也意味着省人大立法工作打破了以往由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规章的惯例,实现了“开门立法”。 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介绍,委托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起草法规、规章,能够有效避免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倾向,使所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