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严禁和限制景区内影视拍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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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9: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要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记者齐中熙杜宇)建设部12日正式叫停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活动。 最近,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