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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打离婚前凭着一个户口本从银行取走以男方名义存的定期存款,储户手中存单成了废纸———存单在手,钱被取走,谁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1:2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储户———

  存单在手,钱被取走

  市民徐先生去一家银行的分理处取款,该行的柜员查看了他的存单后告知,他的钱已经于1999年被取走,并当场清户。徐先生十分惊讶,存折在我手里,好好的10万元定期存款怎么会被取走呢?

  他认真询问了银行的工作人员才得知,取走这笔存款的不是别人,正是在7年前与他分手的前妻于某。徐先生于1996年将10万元钱以定期5年的方式存入该银行,2001年到期,但他一直没有动用过这笔存款。1999年,徐先生与妻子于某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双方都有离婚的打算。从银行的记录来看,于某取走存款的时间正好是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夕。

  徐先生还是不明白,为什么存单在自己手里,而且身份证也从来没有离过身,于某却能够从银行取走这笔存款呢?他从该银行了解到,于某当时是拿着他们的户口本先到银行办理的挂失业务,然后取走了这笔存款。徐先生认为存款是以自己的名义存入的,而且一切的单据和手续都在他这里,于某不应该能私自取走这笔存款。

  银行方面向徐先生解释,于某当时向银行出具了有效证件———户口本,证明徐先生和于某是夫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存款是徐先生和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于某在当时提前领取该存款既合理又合法。

  徐先生认为既然是以自己名义存的款,银行就不应该这样轻易地让他人取走。即便是夫妻关系,银行也应该让他知道。所以,银行方面对此应负责任。但银行坚持他们已经尽了审查义务,而且也符合相关规定,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徐先生表示要到法院起诉该银行。

  业内人士———

  取款时必须存款人到场

  那么按照银行有关的现行规定,于某取走这笔存款是否合理合法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某支行的一位行长。

  这位行长介绍,无论哪家银行,对于存取款都有着严格详细的规定。他说,按照银行通用的规定,在挂失环节是可以由他人代办的。但在代办挂失手续时,必须要有存款人的授权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虽然在办理挂失的时候可以由他人代办,但在取款环节时必须有存款人本人在场。在挂失后取款时,应先办理取消挂失的手续。其中有一条规定为,储户在用函电形式或委托他人要求撤销挂失申请时,银行不予受理。这个规定在任何银行都通用。就算徐先生的前妻在他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前办理挂失业务是合法的,但取款时必须有徐先生本人在场。该银行在这个环节上是违反现行规定的,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

  银行违反合同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计军认为,徐先生要求银行履行付款义务,是基于他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按照储蓄合同,银行在存款到期时有向徐先生支付10万元存款以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虽然徐先生的存款以及利息已被他人冒领了,但是银行既不能因此而免除付款义务,也不能因此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徐先生的权利尚未实现,而银行对未能辨别取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存在过错,负有向徐先生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徐先生完全有权要求银行立即支付10万元存款以及相应利息。如果银行仍拒绝履行,徐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实,银行虽然因为向徐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而遭受损失,但银行享有就该项损失要求冒领人赔偿的权利,但这要以认定冒领为前提。在本案中,冒领人与徐之间也存在着侵权法律关系,徐先生也有权要求冒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对徐先生是不够公平的。因为作为个人的徐先生不是专门机关,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直接靠强制手段来拿回自己的存款。相对而言,要求银行承担此项责任则可以及时地保障他的权益。

  双方储蓄合同成立,双方权利义务确立,根据法律和双方约定,若存单(折)丢失,储户应提供存单的户名、账号、金额。银行接受了徐先生的存款就应保证有存款的安全性,保证存款和利息能按时兑付。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中,未能尽到必要的谨慎审查义务,造成徐的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应承担存款被冒领的风险责任。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储户有过错,就应按时兑付。本案储蓄合同到期后银行没有及时给储户兑付,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储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

  银行存款遭冒领

  法院判银行赔钱

  据新华网消息,2005年7月,南充市顺庆区的伍先生在该市农行存了3年的存款突然被告知“不见了”。卡和密码都在自己手里,里面的16万元巨款怎么会不翼而飞?伍先生随即将银行告到法院。今年3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005年7月,伍先生到该行北城支行取款时,被告知卡上16万元巨款已于上月被人取走,仅剩20元,他立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伍先生的存款账户被一戴眼镜的男子在营山县农行改变,并用相同密码分3次从营山取走。伍先生随即将银行告到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5年11月,该案开庭。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在农行营山县支行填表申请换领新卡,银行在未收回旧卡的情况下,为该人办理了换卡业务,嫌疑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原告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与原告申请时一致。法院认为,伍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双方便建立存款关系,银行向持有真实存款凭证的当事人支付存款,是其法定义务。现在当事人持卡要求支取存款,银行负有举证责任,却又无法举证,因此,银行无法免责。

  今年3月,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向伍先生支付163620.85元本金及利息,同时支付伍先生为催款往返南充、营山而花费的1500元及案件诉讼费71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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