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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望个人申办律师事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2:00 重庆晚报

  为期两天的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昨日在西南政法大学闭幕。论坛上,参会嘉宾就即将面临修改的《律师法》各抒己见。《律师法》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向本报记者透露:今后公民有望个人申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走向低端化

  王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修改的《律师法》将确认未来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格局,在修改草案中有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允许个人申办律师事务所。

  据介绍,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制和合作制两种形式,并不允许个人单独申办律所。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谈了自己的看法。冯律师说,个人办律师事务所可能在人力、财力集合方面不及合伙所,但它在减少管理者分歧、专业化发展方面有自己的优势。此外,允许个人办所,降低了律所门槛,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壮大,让更多的老百姓获得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调查受阻仍无救济

  论坛上,来自江西的律师代表提出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王教授说,《律师法》修改草案中仍未对律师调查受阻的救济方法作补充。

  江西律师代表指出,依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加入了“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限制条件。

  王教授说,草案中对这一点并未做太大改动,仍未规定被调查者不同意时律师有何救济途径,只能申请法院帮助调查取证。

  律师参政问题引起争鸣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王教授认为,此条应作修改。他说,应当鼓励律师参与政治生活发挥作用,规定为“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以执业,但不得以此获得执业的便利”。

  重庆市律协副会长韩德云也发表了意见,“因两院(检察院、法院)工作受人大监督,《律师法》作此规定不无道理。但建议允许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办理非诉讼业务。”

  新闻链接

  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通过后,次年1月1日施行,《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王明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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