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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出车祸租车公司应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3:03 重庆晨报

  法院认为租车公司赚取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风险,但可通过增加保险额等手段规避

  话题缘起

  市民驾驶租来的车辆出了事故,租赁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报独家向社会刊
登的市高级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租车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一份言辞恳切、没有署名的意见书传到了市高院的征求意见邮件箱。汽车租赁行业人士认为,该规定让租车公司彻底成了弱者,汽租行业会被赔偿逼垮。由此引发了汽租行业人士与法官之间关于“租车公司是否该担责”的大讨论,最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话题1租车公司会被赔垮?

  近日,一些汽租行业人士认为,车辆交到承租方手中的那一刻起,租赁公司就不再对其有控制能力,成了彻底的弱者,任人宰割。租赁公司将车租给有驾照的人。承租人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与租赁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租赁公司却要承担责任,后果不堪设想……汽车租赁企业不是因经营不善倒闭,而是会被不合理的赔偿逼垮!

  风险可以规避

  “享受利益就要承担风险,该规定设计只会让租赁行业更加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邬砚法官解释说:租赁公司一点都不赔,只享受租车利益,不承担风险,明显不合理。

  如果只在保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某些租赁公司可能会为节约成本而减少保额。况且,保险费都作为成本,已算到承租人头上,以保额为限,实质上并没有让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受害者利益,让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邬砚还认为,租赁公司通过提高保证金,加大保险额等方式,能够有效规避赔偿的风险。

  个案:2004年8月3日20时58分,被告刘某雇请的驾驶员高兴林驾驶A汽车租赁公司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江北区五里店往童家院子方向行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高兴林死亡,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高兴林负全责。

  2004年7月9日,A公司与保险公司就为出事车签订有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20万元。审理中,A公司以事故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为由,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并判令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责任。

  江北区法院认为,A公司的请求符合规定。因此,同意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依法判决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3733.11元,由保险公司承担44240元,刘某承担29493.11元,A公司对刘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话题2新规定可能助长黑租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汽租行业人士一致认为,车辆出租是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尤其是自驾车租赁风险巨大。如果单纯、片面的对租车自驾产生的赔偿责任作出“当租车人没钱赔偿时,受害者可直接找租赁公司赔偿”的规定,重庆的汽车租赁行业将受到致命的打击。

  汽车租赁这个新兴的、代表城市进步的新元素,有可能会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在重庆渐渐萎缩。这样完全是支持和鼓励黑租赁。但黑租赁不具备法人资格,受害者找谁赔偿?

  黑租赁也要担责

  《意见稿》第4条规定:“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高院民一庭黄灿波副庭长根据这条规定解释说:该条规定的租赁,是广义上的租赁行为,只要是有利益(包括金钱和其他利益)的行为,不管是黑租赁还是正规租赁,租赁方承担的风险都一样。

  话题3擅自转租应由谁担责?

  我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提出,汽车是流动资产,主宰它的是驾驶者。只要有合法的手续和驾照,租赁公司就会出租车辆。租赁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每一个承租者的真实租赁意图,一些人租车后再进行转租。出事后,还是让租赁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太冤枉了。

  征求市民建议

  意见稿第5条提供的2种选择意见,在法院内部争议也很大。根据“危险源”理论,即租赁公司提供了汽车这个“危险源”,又享受了租赁利益,租赁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用于租赁的车辆被盗后出事,租赁公司就不需要担责。但是否是盗窃或抢劫,必须要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为依据。

  市高院法官表示:第5条正式稿最终选择哪一种意见,还将在市民建议基础上做调研。

  市民对法院的征求意见稿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通过登陆“重庆法院网”(http://www.cq鄄court.gov.cn),或以电子邮件(webmaster@cqcourt.gov.cn)、信件(市高院民一庭调研组,邮编408347)、传真(67673076)等形式发表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30日。

  本报记者肖玉实习生谭松采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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