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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规遭开除公司不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3:03 重庆晨报

  鲁晓义离职后向公司所要7650元经济补偿金,被法院二审后驳回请求

  案例一违规被开除公司不补偿

  案情回放

  l999年4月,鲁晓义(化名)应聘到涪陵一电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去年2月28日,因鲁晓义在仓库私接电源煮饭、烤火,经公安消防处查获后仍不改正。同年3月12日,公司因其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鲁晓义的劳动关系。

  之后,鲁晓义向电器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无果,于同月申请仲裁,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鲁晓义的申诉请求。去年11月,鲁晓义诉至涪陵区法院。

  法院判决

  涪陵区法院认为,鲁晓义与电器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判决电器公司给付鲁晓义经济补偿金5l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550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鲁晓义受聘担任电器公司仓库保管员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私接电源烤火煮饭,经公安消防支队查询后并未改正,其单位根据管理制度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电器公司对鲁晓义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鲁晓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开除还是解除,员工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地步。员工没有过错或者一般的小过失被接触除劳动关系,公司都应该补偿。鲁晓义被消防处查获并不改正,已达到“严重”的程度,公司所做的是开除行为。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股权已放弃索款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王某自愿放弃了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杨某冒用王某的签名,将其股份转到自己名下。该转让协议上约定:王某将公司3%%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杨某,杨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7713元转让款。

  杨某将该协议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办理公司股份变更登记,但杨某实际并没有支付7713元给王某。

  今年初,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支付7713元。杨某却认为,王某已放弃股权,自己只应该承担行政责任,不该承担支付股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

  渝中区法院认为,该股份转让协议只是为了按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用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的股份变更协议,既不是王某也不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内容不真实。

  日前,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陶建律师:该协议是否形成真实的股权债权债务关系是本案的重点。王某已放弃了股份权利,杨某所为只是为了应付工商变更登记,形式上简化了处置程序。只要工商行政机关不追究,民法上对其行为也不会追究。杨某没有侵犯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楼上漏水浇坏货物房东尽职不担责任

  案情回放

  涪陵区某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某于2005年6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公司将其一门面出租给韩某,租赁期限为一年。2005年10月3日,因楼上宿舍一住户的房屋下水道管破裂,导致污水渗漏,门面内货物受损,共计2065件,价值13111元。韩某要求服务公司赔偿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服务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3111元。

  法院判决: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服务公司赔偿原告韩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3111元。服务公司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认为,从本案漏水造成的原因看,是由于楼上漏水,然后顺着水管和天燃气管道向下漏而造成的损害,是他人造成的损害,故只能向直接侵权人,即楼上住户主张权利,撤销涪陵区法院的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的张世强律师:此案中服务公司只要平时进行了一般维护,尽到了义务,就可以免责。此案中,损失确实由于楼上的租赁户造成的,服务公司就可以免除责任。

  案例四打篮球致骨折校方不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05年4月20日,高三学生陈某所在班级在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一部分学生补考,原告陈某等已通过考试的学生自由活动。原告即与同学打球。在打球的过程中,陈某被另一同学撞倒,致左尺挠骨下段骨折,造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余元。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部分医药费进行赔付后,原告与学校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綦江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4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入学时即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老师在上体育课时,采用的教学方式符合教学常规;原告的受伤是由打球运动本身的激烈对抗所致,被告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要求学校赔偿4000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的张世强律师称,学生在校期间读书、活动的,学校应该为学生读书、活动提供安全保证。此案中,不管学校采取了何种教学方式,导致学生受伤,只能表明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证。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文创杨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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