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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观光车票不得与景区门票强行搭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4: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旅游景区不得强制游客购买缆车、观光车往返票,或者与门票强行搭售。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转发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旅游景区内的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是指开展旅游活动的风景名胜区向旅游者提供索道(缆车)、观光车(环保车、电瓶车)等交通运载服务设施收取的费用
。在制订价格时,应根据交通运载工具的不同运输方式和距离等情况,可实行单一票制或往返联票制等不同票制形式,但不得强制游客购买往返票,也不得与门票强行搭售。如果服务价格上调,应提前3个月向旅行企业公布。交通运载工具经营者应在乘客搭乘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价格进行公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旅游交通运载工具的服务价格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报记者 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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