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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工会主席,企业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7:1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因没有履行解聘工会主席的特殊程序,一家玩具生产企业被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近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当,须向申诉人支付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据介绍,申诉人陈某于1993年6月到该企业工作,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7月。同时,陈某于1996年通过选举当上该企业工会主席,之后一直在任。今年1月,陈
某不慎丢失一张转账支票,企业因此蒙受了数千元的损失。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通知陈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作任何赔偿。3月,陈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企业认为,相关法规已明确,因劳动者严重失职,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则解释,陈某作为企业工会主席,身份具有特殊性。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同意。而该公司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当,应当继续维持原劳动合同。由于陈某表示不愿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因此裁决企业按照陈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另外,此案的仲裁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该人士提醒,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关系的特殊规定很容易被忽略,企业尤其要注意履行相关程序,避免“吃官司”。(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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