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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眼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7: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刘静

  《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引起了社会上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报了有关《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从今年3月20日起至4月20日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意见191849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历次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其中,有65%的意见来自基层。

  记者采访中发现:广大普通劳动者对于这部关系着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非常关心,纷纷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表现出的责任感和热情令人感动。纷纷参与寄予希望

  1138位农民工在网上提出了2475条意见。

  “希望《劳动合同法》能给我们做主。”内蒙古来京的务工人员李军告诉记者,“我们村里有很多青年外出打工,每年春节回家时都有人讨不到工资或者拿不全。我们文化程度不高,别说没有劳动合同,就是订了合同我们也不懂啊。”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4月20日,共有1138位农民工在网上提出了2475条意见。虽然人数不多,但是代表的却是一亿多农民工的心愿。争取平等待遇,享受基本权利是广大农民工的主要心声。

  不仅仅是农民工,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者也都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寄予了厚望。

  中国网通集团工会山西省委员会工会副主席乔建军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很好。不但做到了集思广益,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符合实际,而且普及了劳动法律知识、增强了社会各阶层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关注,促进了共识的形成,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主要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弘扬和培育正义的社会氛围,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对正气的弘扬和凝聚,也需要法律和体制等‘硬’性手段对邪恶予以严惩。”山东博山陶瓷厂职工周鸿声说。

  中铁第十八工程局党委宣传部部长、企划部部长姜书范说:“我一直很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修改。《劳动法》对用工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很多地方无法可依。出台这样一部细化的法律很有必要。”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外企员工梅冬林呼吁:“一般来说外企都有自己一套比较严格的内部规定,他们会说要按照规定来执行,但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希望国家能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外企职工的保护。”

  自由职业者龙女士是个快乐的北漂一族:“我们的工作一般都是熟人介绍的,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也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她说,“要是《劳动合同法》能为我们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那真是太好了。”

  “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很多岗位都明确要求求职者符合‘京、男、党’的条件。”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学院一位姓何的学生建议《劳动合同法》能增加禁止就业歧视条款,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考条件、报考流程、考试录用整个过程对性别、年龄、户籍、学历、经验、身材容貌等设置歧视性条件,否则对用人单位要进行经济惩处。工资报酬最受关注

  草案对工资报酬的规定过于简单,职工们建议作进一步规定。

  “现在,许多企业职工工资往往都是企业领导和老板定的,这些企业领导和老板随心所欲地发工资,对提意见要求加薪的人就克扣、少发、停发甚至拖欠延时发工资。许多职工敢怒不敢言,他们不敢向企业领导和老板要求加薪,怕这些企业领导和老板打击欺压你,怕这些企业领导和老板以工作不能胜任等种种借口让你下岗。”来自湖北鄂城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的职工汪正反映。

  为此,他建议:由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法院和工会组成保护劳动者协调工作委员会,对恶意欠发劳动者工资的企业领导和老板给予惩罚和曝光,监督企业领导和老板必须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和奖金,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消费给劳动者增加工资;人事和劳动部门应每月定期检查企业劳动者工资是否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发放应全部实行银行代发制……

  工资报酬,是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中最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职工的建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有关规定一定要明确。比如说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比如说工资的标准一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二是建议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中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保险等现象非常严重。只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职工们普遍认为,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最核心内容,草案对工资报酬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作进一步规定。

  很多职工希望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有人反映,农民工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工作量是两倍,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资收入只有固定工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某煤矿职工李长林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但在存在多种用工形式的企业中,正式职工和合同工从事相同的工作,待遇的差别可太大了。我们盼着能早日实现同工同酬,这不但有利于激发我们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生产力的提高。”还有人建议,增加规定对女性劳动者在工资报酬方面不得有性别歧视的条款。建言献策劳动合同

  堵住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而滥用“企业规章”的漏洞。

  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及内容,许多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堵住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而滥用“企业规章”的漏洞。

  关于试用期,北京新东安商业集团职工张磊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试用期过长,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二是试用期薪金待遇太低。很多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压低基本薪水。甚至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此外,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

  “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合作的一个代价,在经济学上具有一定的双向垄断性质,但是职工永远处于弱势。”张磊因此建议:用工合同对于试用期的薪金待遇应该规定下限,规定试用期的待遇问题;应该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问题加以规制。

  加强监察完善保险

  加强监察和完善保险,也是职工关心的热点。

  有意见认为,目前劳动者权利缺乏保障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放松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有职工建议称,劳动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应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

  有人还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以便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我来公司两年多了,可公司只给我交了几个月的保险。”杭州一民营企业职工向记者反映。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为劳动者办理了养老、医疗等保险,但存在欠缴或少缴保险费的行为。对此,有职工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建立劳动者保险费查询机构,便于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还有人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纳体系,各地对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外地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存在诸多障碍,建议草案规定这部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工资中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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