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规定偷车牌敲诈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8:51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青岛5月13日讯偷个车牌然后敲诈车主一笔小钱,这种行为今后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市公、检、法三部门12日联合发出通知,今后对于实施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行为者,公安机关可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青岛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近期,青岛市利用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较多。一些受害人图省事,宁可选择交钱赎回车牌、计价器,也不愿到有
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12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敲诈勒索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连续三次实施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虽达不到1000元,但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撬盗车辆牌照、计价器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活动中故意毁坏车辆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记 者 姜淑芹 通讯员 王建华 李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