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规定从3月6日起公务车补须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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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9:1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徐雁华曾岚)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公务车补贴收入纳税问题作出规定:从今年3月6日起,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新政策明确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
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