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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贩毒人当场被捉却难以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9: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南京5月13日电(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王践) 贩卖毒品时当场被捉,人赃俱获后却难以定罪。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经过研究,决定对一贩卖不足2千克毒品的毒贩不予批准逮捕。贩毒人赃俱获后为何未获罪?

  去年3月20日下午,玄武区警方获悉,该市某小区门口可能有人准备贩毒,警方立即展开布控。当天下午4时许,布控民警发现一男子躲躲闪闪地上了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小汽
车,与车内两人进行毒品交易。

  民警将贩毒男子赵杰(化名)抓获后,确认他涉案的全部K粉加起来共73.617克。随即,警方对赵杰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玄武区检察院报请批捕,但检察官们却对该案的定性产生了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赵杰构成贩毒罪,因为《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也有检察官认为,赵杰不构成贩毒罪。因为2002年最高法院回复某法院的请示指出:“……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位检察官说,该答复恰恰没对“数量较大”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以外,江苏省200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应是“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本案中赵杰贩卖毒品数量远没达到2千克,据此该院决定对赵杰不予批捕。

  采访札记:准确解释法律迫在眉睫

  南京市某区法院刑庭负责人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赵杰确实不构成犯罪。他表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就贩卖K粉具体的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机关没有可操作的依据。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家孙国祥也认为,从该案看,最高法院的答复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毒品犯罪中的犯罪构成标准和情节标准,这就只能依据各地制定的法规来量刑。而根据江苏省“数量较大”是2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标准,无法对赵杰定罪。

  此外,南京市检察院一资深检察官认为,不具体、不明确的解释就会为案件处理带来诸多问题。他认为,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准确解释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崔洁 肖水金 王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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