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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贪该不该慎杀?多名巨贪高官被判死缓引发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2: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死缓结果一出来,民间引发“是否判轻”的热议。至今围绕本案讨论的焦点是:刘志祥“雇凶杀人”该不该判死刑?涉案4000多万元被判死缓,量刑标准是不是轻了?该不该
对贪官慎杀?

  涉案4000万判死缓是否太轻?

  刘志祥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罪,刘在宜昌市中院接受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与之前所有获罪判“死缓”的贪官宣判词一样,刘志祥案的宣判词也有几句耐人寻味的话:“刘志祥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所以,虽然犯罪数额巨大,还有雇凶杀人的罪行,刘志祥最终领回了“死缓”判决。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但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在两年后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

  对此,有评论质疑,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刘志祥讳莫如深,怎么能算是“主动交待”?其次,所谓“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成立。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针对此案的判决,多位武汉铁路职工向记者表达这样的意见:“判得太轻。”《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4000多万是多少倍啊?就算他自首立功减了刑,但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啊,而且杀的是举报人,还不算情节严重吗?”

  贪污多少钱才能判死刑?

  刘志祥案的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贪污多少判死刑”的争论。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而有期徒刑最高15年。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越来越宽松,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而其后被判的大贪官们,动辄受贿就是几百万、上千万元,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等。

  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让不少人生出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

  对此,有评论呼吁,是不是该给经济犯罪的死刑定个规矩,尽量少些“死缓”,以维护《刑法》的尊严。该评论指出:“其他犯罪,大多杀无赦,为何经济犯罪就要赦免了?莫非法律面前,暴徒活该处死,而贪官就该活命,即便有命案在身的贪官,照样保全性命?”

  贪官量刑有“慎杀”趋势吗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记者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贪污受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贪污受贿503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韩桂芝,贪污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贪污受贿677万元被判无期;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贪污受贿1660万元被判死缓;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贪污受贿295万元被判无期;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贪污受贿4744万元,被判死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贪污受贿1505余万元,被判死刑。

  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事实上,从海南“中国金融第一案”,到贵州原省委书记、人大主任刘方仁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关主犯均以死缓或无期徒刑作为终审判决,他们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亿元,而且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巨贪官员无一被判死刑。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

  “死刑的废止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目前不能全面废止死刑,但应当将死刑适用的范围控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内,对于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从刑罚功能角度分析,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时的刑罚,才是最有效的刑罚。”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如是说。

  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现在很多人呼吁用重典。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高越好,死刑也在所不惜,有些腐败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重典只是惩治腐败,并不能防止腐败。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制度有漏洞,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结果,全由个人承担。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亡羊补牢,而非提高刑罚,乱用重典。

  但是,也有不少人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杀”原则为什么先在经济犯罪上应用?靠死缓能否惩治经济犯罪?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经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对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专家担忧: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对贪官们的威慑力,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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