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30天辞职信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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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2:33 新闻晚报 | |||||||||
□记者沙情奕 晚报讯昨日,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记者透露,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 去年11月1日,小辛想另求发展,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未明确答复,小辛遂
小辛认为,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提前通知就解除了同自己的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代通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小辛既然写了辞职信,就算自动辞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05年11月1日,小辛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公司未在30天内作出答复,该辞职信就已经作废了。故公司要同小辛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按照小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