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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要求医疗机构全面公开医疗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6:54 新华网

  新华社福州5月14日电(记者沈汝发) 为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医患纠纷,福建省卫生厅日前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和社会进一步公开医疗相关信息。

  这一实施意见要求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3方面:

  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医疗机构要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社
会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药品及贵重医用耗材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还要向病人提供规范的门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医疗服务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

医院评价通报、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对医疗收费、医疗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医院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控制、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合理用药、医疗服务投诉等内容。医疗机构则要公开门诊及住院执业医师信息、医疗服务流程,建立医疗服务投诉机构和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医疗质量检查情况。医疗机构要继续实行大金额处方、病例的评议通报制度,对专科用药量大的前几种药品和前几名医生进行分析通报,同时还要建立医生不当处方、不当检查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和当事医生说明情况制度。建立医务卫生人员考核激励、惩戒等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质量、开方用药、开单检查制度,以及对医德医风进行考核,促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福建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院的公示工作,设区市卫生局负责二级医院的公示工作。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为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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