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最低工资低于国标说法不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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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9:30 每日新报 | |||||||||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我国“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所长苏海南5月12日说:“最近网上传的有些东西,或者讲得不周全,或者不准确,或者把当事人的某句话做了发挥或曲解,因此有必要对最低工资的说法给予澄清。” 苏海南表示,有人用社会平均工资的方法来确定最低工资,并以我国不少省份的最
苏海南说:“根据劳动法,我国确定最低工资主要考虑四大因素:劳动者供养家庭的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他强调,社会平均工资只是验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之一,而不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他同时指出,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因此我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最低工资是全国统一的制度规定,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的,我们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苏海南说:“2004年国务院责成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国家已经要求各地建立最低工资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的工作机制。 新闻背景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随即,全国多家媒体以我国“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为题报道了此事。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