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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将于7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0:12 中国环境报

  (记者 于平)

  本报讯 吉林省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区域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
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持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研发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和替代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维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设施及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必须配备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回收设备。在维修和拆解活动中,必须先回收剩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的物质要交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单位处理。

  “办法”规定,对维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设施和报废汽车拆解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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