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贴罚单车主告交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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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5:12 法制晚报 | |||||||||
认为“违法停车告知单”不应具有强制力现场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 被告表示照片须经交警核对才能认定是否违法数位受访车主更认可当场处罚 本报讯(记者李奎)因不满交通协管员给自己的车贴上“违法停车告知单”,《汽车驾驶员》杂志社副主编钟先生把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交管部门的处罚决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首次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今天委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前来应诉,开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协管员拍摄的2张现场照片。 钟先生看过之后说,当初在接受处罚后,在他的再三要求下,交管部门才向其出示了照片。 钟先生还提出:“协管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只能作为线索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 他表示,法律规定协管员只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劝阻、告知交通违法行为,这属于民事行为范围,没有行政强制力。但现实中贴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不接受处理将难通过车检。 西单队代理人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具有强制力,协管员拍摄的照片必须经过交警核对才能认定违法,未认定的将免于处罚。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辆前轮已停在人行道上,因此处罚决定完全正确。 法官专门询问了本案所涉及协管员的来源。 西单队代理人介绍说,这些协管员是由西城区政府组建的,由支队培训后聘用,他们的贴条和拍照行为只能属于举证,而不是直接等同执法取证。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放 钟先生说,2006年1月11日,他把车停放在了工商总局门前的停车位内。 20分钟后他出来时发现,自己的车上已经被协管员贴上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单上要求他3天内到指定地点去接受处罚。后交管部门依据协管员张贴的告知单罚了他200元钱。 钟先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交警才有权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协管员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有处罚权的组织,其张贴的告知单只能起到告知作用,不具有强制力。 摄/记者李奎 庭外采访 “替驾驶员说句公道话” 今天上午8点40分左右,28岁的钟先生独自来到法庭。 “只有交警才有权张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确定协管员具有认定违法停车的权力。”钟先生对记者说,“提起复议和诉讼虽然比较麻烦,但作为一名业内人士,我觉得有义务替全国的驾驶员说句公道话。许多朋友也支持我打这场官司。” 更认可交警当场处罚 记者昨天采访了8名车主。这8名车主均有被贴条的经历,其中有5人曾被贴条2次以上。 受访人都称协管员在对车辆进行贴条时,车主均不在现场,但见到贴条后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了处罚。 一位曾被贴条多次的沈律师告诉记者:“有一次我认为贴条明显错误,但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太费事,所以就索性交200元罚款了事。” 8名车主均表示,与被协管员“背后”贴条相比,更认可交警当场处罚。 一位孙先生抱怨说:“有些协管员当着面不贴条,也不作提醒,等司机走了之后马上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