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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枪支走火身亡死者生前投保近百万元,昨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索赔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0:15 新晚报

  哈报网讯(贾晋璇 刘卓 记者 陈云朋)被私藏的枪支击中头部死亡的王某(化名 王东朋),生前曾投保近百万元,在其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王某的女儿(化名 王蓉)便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郭某(化名 郭安)告上了法庭。5月15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蓉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至12月,王东朋通过保险代理人郭安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险等共4份保险,保险金额合计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为王蓉。王东朋在投保后,均如期交纳了保险费。

  2003年9月19日晚,王东朋与其朋友带领7名工人为某酒楼天棚做防水。王东朋在调电焊机时,其随身携带的手枪走火,击中其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该枪是西德产道具枪改制的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公安局认定,王东朋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此案侦查终结。

  2004年2月18日,王蓉委托保险代理人郭安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保险合同原件、缴费收据原件及其他理赔资料和证明。2004年4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认为王东朋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和《保险法》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退还现金和未满期保险费5527.89元。

  2004年12月2日王蓉以其父系意外原因死亡,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为由,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5.43万及利息,并要求保险代理人郭安承担连带责任。 道里区法院审理后驳回王蓉的诉讼请求。

  判后,王蓉不服原审判决,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局对王东朋“非法持枪犯罪”案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王东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非法持有的枪支走火所致。平安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理由是正当的。而王东朋在该四份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声明栏”内均已签名,证明其对平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均已了解,故王蓉以平安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郭安未对合同中“故意犯罪”的免责条款的含义作出解释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蓉仍不服,打算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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