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的收费 都要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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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1:19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杜凯 为您摄影报道昨日,记者从甘肃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增强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到2006年底,城市教育、医疗行业公示率要达到100%,旅游景点公示率达到60%。到2007年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服务价格基本实现公示。
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要公示 据悉,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均要实行公示。具体包括向社区居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线电视、水、电、天然气、采暖等经营服务价格以及代办、代收的费用;经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以及学校代办费、民办学校收费等。 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要醒目公示 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营利性医院要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对治疗过程中销售的药品必须公示品名、规格、剂型和价格。 发现不公示行为 拨12358举报 公示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标准、政策依据、执行范围、计量单位、执行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电话等。 市民若发现不公示收费和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违法行为,可拨12358举报。 | |||||||||||